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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近日,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常州市制定发布了《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三十三条,主要对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进行规范。

  《办法》要求,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分拣转运、消纳以及资源化利用场所的设置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办法》规定,政府及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研发创新成果快速转化应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激励政策;明确使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办法》还明确了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施的建设规范,推行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要求建筑垃圾进行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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